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網路平台媒合二手機,公司賺取媒合的手續費,如不負擔該二手機之瑕疵擔保責任者,屬居間仲介勞務行為,就收受手續費部分認列收入並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銷售勞務行為開立發票給予買受人。
如對該二手機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者,屬買賣銷售該二手機商品行為,應就全部價款認列收入並開立發票,成本部分如該二手機原賣家(持有人)屬營利事業應取得對方發票作為入帳依據,如為個人則申報一時貿易所得,以該申報單據為公司入帳成本依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提供平台依照約定收取手續費之行為,應為銷售勞務,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發票或製發普通收據交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