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個人或企業財產,如遭到侵害因而受損,雙方經過法院訴訟達成和解,和解金僅損害賠償部分允許免稅,超出此一範圍的金額,也就是和解金不屬於損害賠償的部分,仍認定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仍應課徵所得稅。
2.貴公司直接以現金賠償客人,若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和解書及簽收收據,則屬損害賠償部分為免稅,超出此一範圍的金額屬客人之其他所得,貴公司應開立扣繳憑單予此客人。
3.由於此賠償並未取具合法之憑證,因此貴公司於帳上可做其他損失,於申報營所稅時則會被國稅局帳外調整減列此支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可做其他費用, 財會可以認定支出, 但稅會會被帳外剔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