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前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議有關公司分割、股份交換及以債權或技術商譽作股之會計處理,業經基金會以(九十一)基秘字第一二八、一八七號函釋規範如下:
一、 公司分割
依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公司得經股東會決議進行分割,將其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分割前讓與公司及受讓公司如為聯屬公司,性質上屬組織重組,讓與公司及受讓公司均應以帳面價值入帳。
(二)分割前二者如非聯屬公司,就讓與公司而言,如屬主要部分營業讓與,應以帳面價值入帳,非屬主要部分營業讓與者,分割後二者如為聯屬公司,應以帳面價值入帳,分割後二者如非聯屬公司,則應以公平價值入帳;就受讓公司而言,分割後二者如為聯屬公司,應以帳面價值入帳,分割後二者如非聯屬公司,則應以公平價值入帳。
另參經濟部商業司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經商一字第○九一○二○三九六九○號函:按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司辦理分割發行新股時,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應以帳面價值為入帳基礎,尚不發生商譽、鑑價報告書等問題。
如所詢A公司股票進行組織業務重整,將部份業務分割讓與新設立之B公司,性質上屬組織重組,讓與公司及受讓公司均應以帳面價值入帳。B公司股票成本由A公司轉入,分別註記股數變動,年底再進行適當之價格評量,對B公司股票成本計算,依股東權益按持股比例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玫君
榮譽會計師
A:分割時公司分錄-母子分割
長期股權投資 XXX
負債(若有) XXX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XXXX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細表
對A公司轉出
長期股權投資 -明細表
對B公司轉入
股數:須看B公司發行股數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