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貴公司為獨資行號,若實際支付獨資資本主薪資,且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1條准予核實認列,因此貴公司應於113年1月31日前應將112年度給付負責人之薪資辦理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2.另外獨資行號之營所稅申報,若為非屬小規模獨資(即有開立統一發票的獨資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3.另關於扣繳憑單應申報未申報,應處以1,500元之罰鍰,自動補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原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減半裁處750元罰鍰。(參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1. 若負責人於112年度中就領薪資或其他需申報各類扣繳之所得,於113年1月應申報所得。
2. 是的,於113年5月應申報營所稅(所得稅)。
3. 是的,將營所稅申報之課稅所得額,併入負責人綜所稅之營利所得申報。
4. 各類扣繳應報而未報,是有罰則,亦有免罰標準(詳財政部新聞稿),建議儘早補報。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penalty/Z35g1Q6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