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酌IFRS 15 客戶合約之收入說明:企業應以能夠描述移轉對客戶承諾之商品或勞務而換得預期有權取得對價之方式認列收入。
為能依核心原則認列收入,應適用下列五步驟:(1) 辨認客戶合約;/(2) 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3) 決定交易價格;/(4) 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合約中之履約義務;及/(5) 於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
1.所詢辦理製造業低碳及智慧化升級轉型向中小企業創新單位申請補助,總金額為3000萬,112年已撥款900萬,其餘會在113-114年分次撥款,該收入認列原則,建議參酌該申請補助辦法之說明或合約約定方式(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如所述分次送查核報告請款,該查核報告如為階段性成果完成後給予之補助則可於該查核報告完成時點認列(於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
2.研發費用應認列為營業費用(IAS38)。
轉型所需軟體,每筆軟體費用逾10萬,如具未來經濟效益建議仍予資本化列未攤銷費用分年攤提為宜。
轉型研發後產品所需檢驗,費用達150萬,該檢驗費用如具未來經濟效益(如助於申請專利有效期間或每隔幾年依法規規定須定期檢驗者)建議仍予資本化列未攤銷費用分年攤提為宜。(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6 條第3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一、補助收入部分依照補助契約所訂之義務論定,義務履行百分比認列補助收入。如補助係依時間經過給予,則按時間經過比例認列。
二、1. 依目前會計準則,研發費用為營業費用。2. 研發所需軟體是否資本化,在財上,由公司自行認定,在稅上,因金額超過8萬,應資本化後攤銷。3. 檢驗通常是年度內營運過程的相應支出,通常做為研發費用,不予資本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