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一、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左列規定核實認定:…(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三、訓練費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辦理。」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因此,營利事業員工由公司指派員工至國立大學上證照的培訓班,如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免納所得稅。至於所提繳費收據為公司抬頭,但由員工先支付,後續由公司付給該員工,於法並無不合。
因此對公司來說,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或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而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税查核準則」第86-1條規定以「訓練費」列支。而公司補助員工進修,除了員工可增加專業技能外,相關補助對員工來說可免稅,對公司可列費用,可說一舉數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國稅局當然希望貴司申報教育訓練費用後,可以申報該員工所得。如果貴司與該員工簽訂契約,由公司支付教育訓練款項,日後該員工有義務為公司服務一段期間之義務,或擔任公司某特定與該證照有關之業務,則列為教育訓練費係有理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