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則依國稅局回函核定依法分期繳納,至次年五月申報書暫繳欄位所填寫金額,應為原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應繳納之暫繳稅額(即分期已繳納及未繳納金額之合計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若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可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在法定申報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每期1個月,最長3年。
如上述暫繳自繳稅款最長3年,會超過次年度營所稅申報期限,已申請分期繳納稅額仍須依期予以繳清,故於112年度營所稅申報書,損益表P1.下方62欄本年度暫繳自繳稅額,需包括已繳納及核定未繳納稅額(註:即通常為上年度111年度應納稅額1/2)。
註:有關暫繳稅額規定請參所得稅法第67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