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本案由兒子擔任借款人,銀行通常會要求設定抵押,故由所有權人也就是爸爸設定抵押是正常的,實際借款人為兒子,往後還本繳息義務人亦為兒子
2.金流匯到兒子擔任負責人的公司,在公司帳上應定性該筆交易,例如是兒子對公司的借款債權,是公司的負債
3.實際借款及支付房地款的是兒子,但登記在太太名下,屬遺贈稅法中的贈與行為,惟夫妻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故暫無贈與稅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洗錢行為之定義按洗錢防制法法第 2 條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份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以上所稱特定犯罪請參閱第 3 條定義。
所述以兒子以爸爸的房子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由兒子擔任借款人,匯到兒子擔任負責人的公司帳戶裡,重點在該貸款非犯罪所得,或來源不明,只要該款項來源及使用去向能合理交代(建議匯入公司戶頭時應隨金流以股東往來入帳)並無違反該法令之疑慮。
2.至於贈與稅問題,雖擔保品為父親所有,但實際借款人為兒子,即債務承擔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故如父親未幫兒子清償或承擔該貸款者,無贈與問題。
另所述新房子登記在兒子的太太名下,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無贈與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