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列支之交際費,依規定取有憑證(如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等),且與業務有關者,可予認定;限額部分可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交際費之性質,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謂「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以建立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廣告費主係為了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並增加消費者購買產品或勞務之可能,主要是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故對於合作店家贈送禮券較屬交際費之性質。
下列相關資料供參。
https://eycc.ey.gov.tw/Page/9FAC64F67005E355/666b1687-0581-4283-9241-70672fd8242b
1. 較屬廣告費。
2. 較屬交際費。
另公司員工為擴展客戶群參加外部之社團所繳年費/活動費/餐費等,較屬交際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