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若屬111年度之利息收入,112年度申報營所稅時,需加計至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
於112年底補入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323
貸:應納稅款323
113年分配112年度盈餘應計入漏補之利息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經稽徵機關查核調整的金額(核定通知書#421),如本例稅前8079,稅後6463(8079*80% ),如尚未結算完成,請於112年底補估列該未分配盈餘稅
借: 所得稅費用 323 (6463*5% )
貸: 本期所得稅負債 323
如112年有補入帳該筆短漏利息收入(列入期初保留盈餘調整數),則113年分配時得列入分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