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真
榮譽會計師
A:孫 先生/小姐您好,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條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應與其受雇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未僱用員工之單位負責人,非勞工保險之投保對象,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僱主加保,提供給您參考,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您所言:雇主無法參加勞保,可能要先確認資料來源及說法;如同楊會計師解說,負責人有其特殊規定而已;另外,坊間所提無法參加勞保,往往是指沒有辦法提撥6%退休金、不具勞工身分以致無法享受勞工的權益而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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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負責人投保薪資應以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目前為43,900元),所得未達最高一級者,應檢附最近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及最近3個月薪資印領清冊(分列各項獎金、津貼等明細)或最近年度國稅局核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影本供稽,若成立未滿6個月者得出具薪資切結書,但負責人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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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成立投保單位 http://www.bli.gov.tw/sub.aspx?a=qYYqBehbdgU%3d
2、成立投保單位,要有負責人,故會投保在公司中。
3、雇主(負責人)必須加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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