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不以贈與論外,餘均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此二等親之間股權買賣,即便是要用公司每股淨值買賣股票,乃應申報贈與稅, 是在免稅範圍內者,稅局會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之間,公司股權贈與、買賣,皆應要先申報贈與稅,不論是否需要繳交贈與稅。如果買賣經查核屬實者,得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因此,要提供資金流。如果贈與,且是在免稅範圍內者,得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